2018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要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要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要求,“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以及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在土地出让前要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
二是明确了考古前置实施过程的各相关事项。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作业主体、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流程、工作实施、成果运用、经费保障等事项。
三是明确了部门责任。主要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土地前期开发主体的相关职责。
四、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新时期改革重大攻坚任务。在文物保护领域,推行考古前置是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最新要求,出台《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既是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意见》将此前由建设方拿地后办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前移至土地出让之前,考古工作的申请主体由建设方改为土地储备、出让机构,这将有效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同时,地下文物也能在建设前得以提前发现并得到有效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局面。